- 請記住本站網址方便下次查詢 申通快遞網網址:www.shentongkuaidi.com 很容易记忆哦 www.申通快遞的拼音.com
快遞員通過分揀機把快遞裏的貨物據爲己有。如何定性?
2022-07-30 10:36:32 来源: 评论:0 點擊:
簡介: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快遞物流業迅速崛起,快遞員隊伍也不斷壯大。然而,在快遞領域,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機侵財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對這種行爲進行定性,成爲司法適用中的困惑之一,迫切需要進...
轉載請注明本文來源:
快遞員通過分揀機把快遞裏的貨物據爲己有。如何定性?全文如下: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快遞物流業迅速崛起,快遞員隊伍也不斷壯大。然而,在快遞領域,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機侵財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對這種行爲進行定性,成爲司法適用中的困惑之一,迫切需要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本期觀點案例選取典型案例,邀請檢察官、學者探討這種行爲是否構成侵占罪、盜竊罪或其他罪。請注意。
申通快遞单号查询网
本人網址:/news/898.html快遞員通過分揀機把快遞裏的貨物據爲己有。如何定性?全文如下: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快遞物流業迅速崛起,快遞員隊伍也不斷壯大。然而,在快遞領域,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機侵財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對這種行爲進行定性,成爲司法適用中的困惑之一,迫切需要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本期觀點案例選取典型案例,邀請檢察官、學者探討這種行爲是否構成侵占罪、盜竊罪或其他罪。請注意。
基本上是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蔡在某快遞公司做派件員時,發現部分快遞物品被同事誤分揀到自己的分發室。蔡在配送過程中將快遞物品拆開,取出財物據爲己有。此外,蔡某還多次故意將不屬于自己配送的快遞包裹分揀到自己處,帶出網點,並將快遞內物品取出爲己用。蔡通過上述方式,共計索取財物人民幣6萬余元。
討論問題:
1.盜竊和侵占的區別;
2.職業行爲是否包括盜竊或詐騙;
3.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之便”;
4.如何理解職務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觀點:構成盜竊罪。
陳賽
蔡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但不構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在職務便利中使用“職務”需要合規。職務侵占罪中的職務符合,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占有財物,根據單位的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給予的。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才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當然,占用單位財物的行爲,不是基于履行職務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本案中,蔡中的第一行爲是利用同事錯分揀將快遞據爲己有,第二行爲是將超出其工作範圍的快遞據爲己有。這兩種行爲的便利性不具備職務合規性。
職務侵占罪中的“職務”要件應區別于“勞務”。在實踐中,工作人員並沒有管理和處分財産的權限,只是借助工作環境、工作流程等便利條件,幫助完成了對單位財産的非法占有,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本案中,蔡某作爲派送員,僅具有分揀快遞並送往異地的義務,而不具有對快遞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限。只是利用了員工身份的便利和履行勞務的便利,與“職務”行爲沒有對應關系,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快遞員非法占有財物,往往具有秘密竊取的性質。涉案快遞由客戶交給快遞公司後,快遞公司擁有並實際控制。在快遞分揀等場所,公司通常通過場所監控的方式保護其對涉案快遞的占有,通過崗位職責和合同約定的方式實現對快遞物品的占有。蔡的第一種行爲是,明知快遞不屬于自己分揀,仍利用他人誤分揀,並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占有財物;蔡的第二種行爲是,明知快遞不屬于自己分揀,仍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占有財物。兩種行爲都應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觀點:構成職務侵占罪。
李旭
蔡的行爲構成貪汙罪,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上的占有應當是事實上的占有,而不是一種對所有權的支配或控制。明示持有的判斷不能違背刑法中持有事實判斷的基本邏輯。快遞應該實際控制在誰的手裏才算占有。一般人偷快遞都是偷裏面的東西,不存在偷整個快遞包裹的情況。至于快遞的占有,如果不是花費很大的代價就能得到裏面的東西,比如包裹很容易被打開就能拿到貨物,就應該認定爲受托人的占有。因此,本案快遞應認定爲蔡某占有。
第二,職務便利性的區分是管理職能的區分,而不是職權類型的區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掌管、保管或者處理自己的財物。監督者的意思是他有批准、安排和分配財産的權力,而保管和處理更多的是體現保護和看守財産的職能。所以,只有當你具有實際的管理財産的職能時,才可以認爲你具有職務上的便利。蔡的第一個行爲是,他的同事犯了一個錯誤,導致了一個錯誤。這個時候他有義務短期保管,及時歸還,這也是公司對員工的一個工作要求。所以這種行爲屬于利用職務之便。蔡的第二種行爲是故意將分揀過程中的錯誤分揀出來,從而實現對快遞的占有。既基于其辦理、保管管理職能占用單位財物,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
第三,刑法第253條應該是一個法律擬制,而不是一個通知條款。該條款作爲刑法規定,不適合擴大解釋,認爲郵政工作人員包括快遞工作人員,否則涉嫌不利類推解釋。而且刑法第253條的規定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一章,而不是盜竊所在地的侵犯財産一章。因此,刑法第253條應該是法律擬制而不是注意規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觀點:根據職權範圍和開始時間判斷行爲的性質。
民豐金
就本案的性質而言,以權限範圍和開始時間爲界限判斷財産侵害的性質,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雙重法益,既包括財産所有權,也包括單位的管理制度。雖然快遞員侵權的貨物所有權屬于收件人,但快遞公司在投遞過程中享有占有權。快遞公司通過管理制度明確每個員工是否有管理和處理快遞物品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快遞員擁有自己管理和處理的快遞,屬于職務侵占;如果快遞員持有自己管理和處理以外的快遞,則是利用工作之便接近物品,實施了秘密盜竊,屬于盜竊。
第二,短期接觸和持有並不意味著保持或處理。在區分職務便利和職務便利時,要准確區分“因職務便利而占有”和“因職務便利而接觸”的情形。短期接觸和持有並不意味著有占有和保管的責任,只是利用容易接近目標、熟悉工作環境等條件。在環境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短時間不宜觸摸的物品,發現後應立即歸還,不得延誤。此時,如果隱瞞不還,就是盜竊;如果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或者在環境發生變化後無意中將其帶離現場,比如與其他快遞車輛混在一起,發現後據爲己有,這種接觸就不是短期接觸,而是時間長、地點不經意間發生變化的長期接觸。這時候快遞員就有義務保管,並立即返還。如果快遞員藏匿不還,就構成侵占。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無論是快遞的分揀還是投遞,快遞員只有在自己的投遞範圍內,才有收寄快遞的權限;超出自提範圍的快遞,分揀時已經占爲己有的應該是盜竊,投遞時占爲己有的應該是侵占。
(作者是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兼職調研員)
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爲還包括盜竊和詐騙。
彭新林
近年來,快遞行業中蔡侵財案等案例屢見不鮮。如何定性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機侵財的行爲,與各地司法機關的做法並不一致。實踐中,雖然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侵害財物的形式不同,但在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罪過方面基本相同。一般沒有爭議。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准確認定涉案的客觀行爲。具體而言,准確處理快遞員侵吞財物案件的關鍵是對職務侵占方式和利用職務便利兩個構成要件的理解和適用。
職業行爲包括偷竊和欺騙嗎?
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的重要要件是行爲人“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那麽,職務侵占罪除了一般意義上的侵占罪外,是否還包括偷竊和欺騙?這個問題的答案會直接影響到快遞員的財産侵占行爲的性質。如果職務侵占行爲僅限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單位的財物,不包括盜竊、詐騙,那麽快遞員利用分揀快遞機盜竊、詐騙財物的行爲就不能界定爲職務侵占罪。對此,理論界有兩種觀點:“占單一道”論和“綜合道”論:
根據“單一職業方式”理論,職業是唯一的職業方式,偷竊和欺騙被排除在職業之外。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271條在對職業行爲的描述中沒有明確規定盜竊和欺騙。如果將盜竊、欺騙納入職務行爲,將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其次,職務侵占罪是在侵占罪之後規定的,這表明職務侵占罪被視爲一種特殊類型的侵占罪。因此,由于侵占罪的行爲僅限于“變合法占有爲非法占有”,並不包括盜竊或詐騙,因此職務侵占罪的行爲不應包括盜竊或詐騙。第三,職務侵占罪的違法程度和法定刑低于盜竊罪。如果適用刑法,認爲職務侵占罪包括盜竊、詐騙,就會出現違法性低、違法性高的司法尺度“倒挂”現象。
另一方面,“綜合途徑論”認爲職務侵占的途徑包括挪用、竊取、欺騙等。原因如下:第一,從立法變化來看,1997年制定刑法時,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貪汙罪的行爲被劃入職務侵占罪的範疇,對這些行爲的方式沒有限制。因此,應當認爲職務侵占罪的方式仍包括盜竊、欺騙等。二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貪汙罪的規定處罰。由此可以推斷,職務侵占罪的行爲和貪汙罪是一樣的,也應該包括盜竊和詐騙。
我同意這個觀點,除了以上兩個原因外,還在于:
第一,“占道單一”的相關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雖然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描述中沒有明確提到盜竊或者欺騙,但這並不意味著“非法占有”只能從字面上理解爲通過侵占或者挪用的手段占有,也完全可以理解爲通過盜竊或者欺騙的手段占有。其次,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在職務侵占罪之後,職務侵占罪是否屬于侵占罪的特殊類型,缺乏內在的必然聯系。相反,職務侵占罪中的“侵占罪”與侵占罪中的“侵占罪”具有不同的內涵。前者指廣義的非法占有,後者指狹義的非法占有本人合法持有的財産。再次,由于職務侵占罪的定罪起點高于盜竊罪,且量刑較輕,斷言職務侵占罪的行爲包括盜竊和詐騙,會導致司法尺度“倒挂”的現象,經不起推敲。職務侵占罪的行爲是否也包括盜竊、詐騙等。不能簡單的用懲罰的嚴厲程度來扭轉。擔心“司法尺度倒挂”是典型的以罰代刑的思維邏輯,不能概括其適用範圍。在立法理論上,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這符合傳統刑法主義的解釋邏輯。
其次,《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騙取保險金,是典型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産(特指保險金)的行爲。法律明文規定以職務侵占罪論處,有力地證明了欺騙也可以成爲職務侵占罪的行爲。
第三,“單一方式占有”理論可能受到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中侵占罪行爲的影響。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業務侵占罪是普通侵占罪的加重犯。所謂侵占罪,是指自己基于業務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爲。業務的內容必須是占有、保管他人財物,不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盜竊或詐騙。
如何理解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重要標准。雖然貪汙罪、挪用資金罪、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都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構成要件,由于相關犯罪的法益、犯罪性質、行爲方式不同,不同犯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等同理解。在此,筆者主要分析了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根據刑法通說,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所産生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主管、經手人、管理單位財物的情形。我同意這個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是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要點如下: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應的是實際占有自己的財物。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物”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前提和基礎,其邏輯外延是將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爲己有。首先,這種占有是一種現實的占有,即本單位的財産由行爲人實際控制或支配,不可能是概念占有、間接占有或占有輔助等法律擬制。因爲,職務侵占罪的法益是占有背後的財産秩序,而保護財産秩序必須以行爲人對財産的實際控制或支配爲前提。其次,這種占有不需要有明確的占有意思。只要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對本單位的財物形成實際控制或者支配,即使不具有明確的占有意思或者是無意識占有,也不影響占有的成立。最後,這種占有是一種非法占有,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等。,並非法占有自己單位的財物。就此而言,本案中蔡對涉案快遞物品處于現實的、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態,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從廣義上講,職務上的便利也屬于工作上的便利範疇。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把握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時,要注意區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限制性解釋,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應限于因工作關系利用對犯罪環境的了解。早在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就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産,數額較大……”,這就是職務侵占罪的雛形。後來1997年刑法關于職務侵占罪中刪除了“或者工作”的表述,即取消了職務侵占罪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規定,從而將作爲身份犯罪的職務侵占罪與作爲非身份犯罪的盜竊罪等普通財産侵占罪區分開來。因此,如果快遞員單純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相關快遞中的財物,不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規定,只能定性爲盜竊罪。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快遞屬于單位委托臨時占有保管的財物。無論是蔡故意將不屬于自己的快遞分揀到自己處然後占有財物,還是利用同事分揀錯誤占有財物,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作爲派件員與快遞有關的職務和條件,在快遞中占有財物。即使蔡某同事誤分揀快遞到蔡某處,蔡某也能夠基于派件員的職責和條件臨時占用。當然,在快遞員分揀錯誤的情況下,快遞公司的規章制度一般會規定,分揀錯誤的非營業區的派件員應當將快遞退回給單位或者相關同事,這也是蔡應當履行的義務。而蔡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將快遞單據爲己有,應定性爲職務侵占罪。
綜上所述,只要快遞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工作上的便利)實現了對涉案財物的實際控制或者支配,達到了犯罪數額的標准,無論其采取何種行爲,是盜竊還是詐騙,也無論其犯罪方法和形式如何,都應當界定爲職務侵占罪。
(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判決研究》主編)
相關案例鏈接
認定爲職務侵占罪的判決案例。
1.情況:誤占爲己有。
案例編號:(2014)廬江行初字第00287號
基本案情:于某與廣州世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被告人于某由該公司派遣至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擔任收件人。余在順豐合肥分公司取分揀的快遞時,誤取了6件不屬于他投遞區域的小米-3手機快遞。被告人余某在自己的快遞車上發現快遞不屬于自己的投遞區域,沒有送到自己的單位,也沒有交給收件人,據爲己有。
理由:被告人于作爲快遞有限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2.情境:趁人不備行竊
案例編號(2017)初罰字第186號胡0104
基本案情:趙某在其工作的某快遞公司營業場所分揀快遞時,乘人不備,將屬于他人配送範圍的快遞1份,其中手表1只。事後,被告人趙將手表以人民幣220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家二手手表銀行。
理由:被告人趙在公司網點分揀快件時,對不屬于其投遞地址的快件進行處理和占有,也具有處理和暫時實際占有快件的便利。被告人趙的具體工作內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因此,被告人趙身爲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分揀快遞件的職務便利,將不屬于其分配範圍的價值7萬余元的財物非法占爲己有,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起盜竊案的判決。
1.情況:偷不屬于自己分揀的快遞。
案例編號(2017)浙刑初字第0105號
基本案情: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馬某在本市某快遞營業部准備投遞貨物時,取走一個裝有4部手機、總價值人民幣26560元的包裹,該包裹卸貨後未經分揀,不屬于其分揀投遞。
理由: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2.情況:別人誤把快遞扔到自己區域。
案例編號:(2015)鄭恒興子楚65號
基本案情:某快遞公司快遞員淩某在公司倉庫分揀快遞貨物時,誤將其投遞的一個快遞包裹扔入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鄰區域。被告人李某某趁相鄰區域快遞員送貨無人之機,拿起快遞包裹帶到公司投遞分公司電腦前查看,發現包裹內有兩部手機和兩個移動電源。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三輪車將包裹連同所送貨物運出公司,後將包裹盜走。
理由: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3.情況:把不屬于自己配送範圍的快遞據爲己有。
案例編號(2014)姜妍行初字第214號
案例:2014年1月2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某快遞公司資陽分公司快遞員張某在分揀包裹時,看到包裹內有一部待分揀的手機(不屬于本人投遞範圍),于是將該手機放入其當天要投遞的包裹內,然後據爲己有。
理由: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
相關熱詞搜索:
上一篇:京東物流完成了對德邦50%以上股權的收購,提升了供應鏈對應的快遞市場競爭。
下一篇:傳遞這份清涼,中通快遞讓全國26個城市在這個夏天不一樣!
分享到:
收藏
